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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」第六點及附表十至十一、十三至十五、三十二至三十三、附錄七,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8/1/18
發文日期:2018/1/18
發文字號:府財產一字第1072200237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」第六點及附表十至十一、十三至十五、三十二至三十三、附錄七,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「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」1份。
正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縣立高級中學、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學、本縣各縣立國民小學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(含附件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(含附件)、本府財政處(公有財產科)(含附件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縣有產籍管理作業規範(107.1.18修訂)